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

2432***与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宜兴市周铁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432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张献,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9628H。
法定代表人:陈国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明、余永伟,宜兴市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周铁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715737X1。
法定代表人:王郁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宜兴市周铁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9.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6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