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

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周铁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432号
申请人:***,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申请人: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9628H。
法定代表人:陈国隽。
被申请人:宜兴市周铁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715737X1。
法定代表人:王郁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宜兴市周铁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宜兴市周铁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宜兴市周铁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