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盛图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438号
申请人: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9628H。
法定代表人:陈国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盛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希望小镇**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W9NEGX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大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视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普天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盛图公司、**价值8.5万元的财产,并以无锡市甲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普天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盛图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盛图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尤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