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438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9628H。
法定代表人:陈国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明,宜兴市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伟,宜兴市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盛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希望小镇**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W9NEG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大丰市。
原告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视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普天视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普天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64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元、财产保全费870元,由普天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思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殷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