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6874号
原告:如皋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东跃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如皋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出具,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宜兴市普天视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如皋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