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2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志恒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2号(1-2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077422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东路108号附1号御临小苑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02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志恒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27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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