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ab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3执恢15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北三里桥西堍,组织机构代码7580996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东路108号附1号御临小苑1幢1-1。组织机构代码2035070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4民终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62369.36元,利息78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的多处房产,本案暂无处置权。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个,无余额可供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浙江嘉兴金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该债权暂未实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外地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能清偿债务。截止今日,本案标的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知晓并书面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83执恢1571号之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