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3744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2025年5月13日,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77.61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