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固莱特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497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