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497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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