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802民初1099号
申请人:贵港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xxx。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xxx。
原告贵港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港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价值9559979.03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为申请人贵港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港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价值9559979.0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港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