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912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912号之一
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月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经济开发区朝阳路4号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玥、***,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67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人民币1137元,由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计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