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3执578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868011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梦,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男,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1129689.13元、并承担执行费13697元。
2019年7月1日当事人撤回本案
本院认为:权利人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撤销申请,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叶卿唯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蒋淳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