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东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414号

原告:嘉兴市东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杨庙大桥南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572829B。

法定代表人:姚琪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玲、王群燕,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4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8680113H。

法定代表人:陈俊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东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嘉兴市东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东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6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63元,由原告嘉兴市东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沈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