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8民初15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易(系原告**父亲),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4号1-3层。
法定代表人:陈俊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伟,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城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后依法转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易、被告昆山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雨蓬损失2400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翁迎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