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句容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标置业有限公司、雷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抗1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句容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西庙村(104国道1167公里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王敬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平,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国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春茅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申诉人句容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王平、江苏国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镇检民(行)监[2019]3211000009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曹嘉祥
审判员  方道清
审判员  邰玉妹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