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31**运与句容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民辖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西庙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
上诉人句容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50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句容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运与雷明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雷明虽然以前在上诉人处承包有关建筑工程,但是雷明在上诉人处并不享有债权。相反,雷明尚欠上诉人很多债务。雷明承包工程后,拖欠材料款、工人工资等,造成多人多次向政府信访。雷明不但欠上诉人很多债务,雷明也欠他人很多债务,并向社会上的很多人借有高利贷债务。据了解,雷明欠他人债务以及高利贷债务高达数千万元,由一审法院判决的案件债务也已达千万元之多。雷明为逃避债权人,特别是高利贷债权人的追债,减轻对其生活的困扰,对外谎称其对上诉人或他人享有债权,出具不具有实际债权的虚假债权转让书,导致不明真相的雷明的债权人再次向法院以债权转让为由提起诉讼。上述情况的发生在句容以及镇江周边地区有着重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运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20万元,雷明虽在原审法院有多起诉讼,但也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卫芳
审 判 员  葛荣贵
代理审判员  陶 然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