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泉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靖民初字第175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315号质监局大楼一楼。
被告靖江市泉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工农路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靖江市泉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范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