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沃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2财保20号
申请人: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磨头镇新联村19组。
法定代表人:周红梅,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江苏金沃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30组。
法定代表人:肖夕林。
被申请人二:汤宏,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生。住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679号1栋301室。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金沃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30组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皋国用(2013)第821170028号》。保全财产价值6030600元整,或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
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5日,两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600万元整,约定在2017年3月5日归还全部本息,如逾期则承担违约金,并将《皋国用(2013)第821170028号》土地使用权证压在申请人处。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两被申请人均未还款。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情况紧急。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尽量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和如果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金沃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30组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皋国用(2013)第821170028号》。保全财产价值6030600元整。或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元健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夏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