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彭程、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82民初245号
申请人:彭程,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89808074,住所地:泰兴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淮海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平。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8629852K,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新联村19组。
法定代表人:周红梅。
申请人彭程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彭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彭程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确认该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章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