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82民初7668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淮海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勇,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新联村19组。
法定代表人:周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00元,减半收取7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钟文
人民陪审员张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