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82民初7668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淮海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勇,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新联村19组。
法定代表人:周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00元,减半收取7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钟文
人民陪审员张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