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2民初7893号
原告: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新联村19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大明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冒爱群,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翔公司)与被告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大世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花木大世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93186元,并支付自应当付款之日至实际支付期间的逾期利息和滞纳金,暂算1000000元,合计7293186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路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分包合同协议书》、一份《补充协议书》;二、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6293186元及工程款利息1451663.51元;三、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分批分别将其开发的花木大世界道路工程和美树城道路改造工程沥青混凝土摊铺工程、道路下封施工及水稳碎石、道路划线等相关分包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成后,原被告双方对分包工程款分别进行了结算,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6293186元。虽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由于被告付款违约,依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及滞纳金。
被告花木大世界公司辩称,1、欠款金额6293186元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利息金额1451663.51元无异议。优先权部分,因为合同履行下来主要是材料款,因此被告认为不应当认定为优先受偿权,最终由法庭依法认定。2、原、被告之间签订有3份合同,其中2017年的合同价款在2017年10月、12月已经进行了结算,即使其性质可以主张优先权也超过了法定的期限。3、不同意解除2017年和2019年签订的三份施工协议,因该三份协议,原告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被告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不符合解除条件。同意解除2019年签订的补充协议,该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别墅区配套道路,该部分内容尚未履行,同意解除该份补充协议,双方不再履行。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5日,原告路翔公司(乙方)与被告花木大世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将花木大世界道路工程发包给路翔公司,工程内容为沥青摊铺,承包范围为沥青的生产、运输、摊铺及划线的施工,价款为AC-13为1400吨*390元/吨=546000元;下封为11000平米*3.5元/平米=38500元,暂定合同总价为584500元,结算价按双方认可签证的工程量结算,单价为含税价(开具3%增值税发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暂定总价30%作为预付款,余款在工程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按实际使用量结清。施工结束后,如甲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每期约定的工程款,则甲方必须从约定的付款日期起同时承担所有未付款项的利息及未付款项的滞纳金,利率按央行3-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滞纳金按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工程量以甲方参加监磅认可单数为准。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周内,甲、乙双方代表须对乙方编制已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如甲方在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周内未对乙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确认,则视为甲方已经默认乙方编制的工程量结算。本工程预计工期为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18日,以甲方实际开工之日起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7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计量结算单,载明AC-13使用数量为1740.04,下封使用数量为9785,经统计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20日,本工程完成工程量为512860元。花木大世界公司备注:以上AC-13、下封工程量准确(根据实际过磅单、现场实测计算),道路划线部分施工单位没有施工完成,工程决算在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所有约定后进行结算。
2017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计量结算单,载明AC-13使用数量为73.8,下封使用数量为350,经统计,2017.12.3,本工程完成工程量合计30007元。
2019年5月,原告路翔公司(乙方)与被告花木大世界公司(甲方)签订美树城道路工程改造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将美树城道路工程发包给路翔公司,工程内容为水稳碎石、沥青混凝土摊铺、下封施工、道路划线,承包范围为水稳碎石,沥青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摊铺的施工,施工路段出现雨污水井,甲方须提供钢板覆盖井口,价款:水稳碎石500吨*165元/吨=82500元;AC-13为8500吨*480元/吨=4080000元;粘层油为10000平方*1.8元/平方=18000元;下封层为60900平米*3.5元/平米=213150元;标志划线1000平方*40元/平方=40000元,暂定合同总价为4433650元,结算价按双方认可签证的工程量结算,单价为含税价,按一般计税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结束后一周内按实际结算价结清工程款。如到期未能足额付清工程款,则从施工结束之日起开始计息,利率按年息10%计算,直到付清工程款为止(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十天内不得完工,则利息从停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完工,则利息从乙方完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量以甲方参加监磅认可单数为准。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周内,甲、乙双方代表须对乙方编制已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如甲方在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周内未对乙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确认,则视为甲方已经默认乙方编制的工程量结算。本工程预计工期为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10日,以甲方实际开工之日起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计量结算单,载明AC-13使用数量为5744.28,水稳碎石使用数量为640.2,下封使用数量分别为5750.8、33317.228,经统计,本工程于2019年9月16日完工,本工程完成工程量合计2999626元。
2019年9月19日,原告路翔公司(乙方)与被告花木大世界公司(甲方)还签订了花木大世界道路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将花木大世界道路工程发包给路翔公司,工程内容为沥青混凝土摊铺、下封施工,承包范围为沥青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摊铺的施工,施工路段出现雨污水井,甲方须提供钢板覆盖井口,价款:AC-13为5000吨*500元/吨=2500000元;下封为40000平米*3.5元/平米=140000元,暂定合同总价为2640000元,结算价按双方认可签证的工程量结算,单价为含税价,按一般计税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185万元作为预付款,工程结束后一周内按实际结算价结清。如预付款未能足额支付、工程完工后到期工程款未能足额付清,则从相应款项应付之日起开始计息,利率按年息10%计算,直到付清工程款为止(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十天内不得完工,则利息从停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完工,则利息从乙方完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量以甲方参加监磅认可单数为准。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周内,甲、乙双方代表须对乙方编制已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如甲方在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周内未对乙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确认,则视为甲方已经默认乙方编制的工程量结算。本工程预计工期为2019年9月19日-2019年10月10日,以甲方实际开工之日起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计量结算单,载明AC-13使用数量为6198.8,下封使用数量为44000,经统计,本工程于2019年9月26日完工,本工程完成工程量合计3253400元。
2019年10月23日,原告路翔公司(乙方)与被告花木大世界公司(甲方)签订花木大世界道路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花木大世界道路工程及别墅区配套道路发包给路翔公司,工程内容为水稳碎石、沥青混凝土摊铺、下封施工、道路划线,承包范围为水稳碎石、沥青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摊铺的施工,施工路段出现雨污水井,甲方须提供钢板覆盖井口,价款:200cm厚水稳碎石12000平方*86元/平方=1032000元;4cm厚AC-13为15000平方*50元/平方=750000元;6cm厚AC-13为15000平方*70元/平方=1050000元;粘层油为15000平方*1.8元/平方=27000元;下封层为15000平米*3.5元/平米=52500元;标志划线1200平方*40元/平方=48000元,暂定合同总价为2959500元,结算价按双方认可签证的工程量结算,单价为含税价,按一般计税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结束后一周内按实际结算价结清工程款。如到期未能足额付清工程款,则从施工结束之日起开始计息,利率按年息10%计算,直到付清工程款为止(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十天内不得完工,则利息从停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完工,则利息从乙方完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量以甲方参加监磅认可单数为准。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周内,甲、乙双方代表须对乙方编制已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如甲方在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周内未对乙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确认,则视为甲方已经默认乙方编制的工程量结算。本工程预计工期为2019年10月24日-2021年12月30日,以甲方实际开工之日起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0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计量结算单(美树城),载明AC-13使用数量为80.32,经统计,本工程于2020年5月16日完工,本工程完成工程量合计40160元。
2021年8月26日,原告路翔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1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21)苏0682破申3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花木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理中,经原告路翔公司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苏0682民初789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花木大世界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费5000元,***公司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确认申请费的负担。后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依法对被告花木大世界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11月3日,本院已裁定受理对花木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经花木大世界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82民初789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花木大世界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理中,原告路翔公司**:1、2017年8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的四份合同是整体的协议,不是相互独立的,四份合同没有明确的分界点,因为后续还有大量的路面没有达到施工条件,由于被告资金链断裂导致没有继续施工,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四份协议。2、就案涉四份协议,最后施工时间是2020年5月份。3、2017年的两份结算单对应2017年8月15日的合同;2019年5月、9月的合同与结算单无一一对应关系。2019年10月17日的结算单有一部分是对应的2019年10月份的补充协议。
被告花木大世界公司**:1、四份协议是独立的协议,2017年8月、2019年5月的三份合同,原告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也与原告结算了相应的工程款,2019年10月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时二期别墅区道路,没有实际履行,该份协议同意解除。2、就案涉四份协议,最后施工时间是2020年5月份。3、2017年8月15日的合同对应的是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2月6日的结算单,工程区域为资材区;2019年5月的合同对应的是2019年9月10日、2020年6月16日的结算单,工程区域为美树城道路;2019年9月19日的合同对应的是2019年10月17日的结算单,工程区域为交易区道路。
审理中,原、被告确认以下事实:案涉工程已付款为742870.5元,分别为2017年8月17日175350元;2018年2月9日100000元;2019年2月4日400000元;2020年8月13日67520.5元。以上已付款全部是对应的2017年合同,就2017年的合同已经全部完成付款义务;未付工程款金额为6293186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所举证据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就花木大世界道路工程分别于2017年8月15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10月23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就美树城道路工程于2019年5月签订了施工合同,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的承包内容包括水稳碎石,沥青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摊铺的施工等,可见原告并非单纯的提供材料,且道路工程属于主体工程的配套工程,需要与主体工程一并规划、施工,为建设工程不可缺少和分割的组成部分,故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上述合同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四份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四份施工合同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合同签订的时间不一,部分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施工地点、单价也不完全相同,从结算单看,各结算单中载明了各期施工期间、施工工程量,被告花木大世界有限公司**的结算单与四份合同的对应情况基本合理,可以认定案涉四份施工合同系彼此独立的施工合同。对于2017年8月15日的合同,双方均确认已经履行完毕,即原告完成了该合同的施工任务,被告完成了付款义务,原告再要求解除该份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19年5月及2019年9月19日的施工合同,双方已经就该两份施工合同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原告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施工任务,但建设工程合同属双务合同范畴,被告未完全支付工程款,可见其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19年10月23日的施工合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该份合同的义务,且被告对解除该份合同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解除2019年10月23日的施工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确认其享有工程款债权6293186元、工程款利息债权1451663.51元,被告对上述请求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进入重整程序,故对上述债权本院予以确认,相关实体权利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予以处理。
关于原告要求确认其就工程款债权6293186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2019年5月、2019年9月19日、2019年10月23日的施工合同中均约定被告的付款时间为工程完工后一周内,根据结算单记载的内容,对于2019年5月份的施工合同,最后一期完工时间为2020年5月16日,结算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因结算时间晚于完工后的一周,则该期工程款,被告应当在结算确认后即付款,即被告应当在2020年6月16日前支付2019年5月份的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原告主张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至2020年12月16日前提出;对于2019年9月19日的施工合同,该份施工合同对应的结算单载明的完工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结算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因结算时间晚于完工后的一周,则该期工程款,被告应当在结算确认后即付款,即被告应当在2019年10月17日前给付原告2019年9月19日的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原告主张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至2020年3月19日前提出。对于2019年10月23日的施工合同,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则该施工合同未产生工程价款,即不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综上,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行使期限,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本院碍难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十七、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的美树城道路改造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于2019年9月19日签订的花木大世界道路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花木大世界道路工程补充协议书。
二、确认原告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6293186元及工程款利息债权1451663.51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02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