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诚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5527号 原告:浙江诚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桥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新联村19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诚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浙江诚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诚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