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海交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新海交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3民初4749号
原告:无锡新海交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杨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东、***,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
关于原告无锡新海交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无锡新海交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新海交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新海交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无锡新海交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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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许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