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晶湖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晶湖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089号
申请人:无锡市晶湖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4922330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钱巷村。
法定代表人:钱福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震球,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0445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宏。
被申请人: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53240500F,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芙蓉山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结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晶湖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无锡市晶湖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合计1800万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晶湖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合计1800万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艳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