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480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斌,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栓,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子山,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金成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社区金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4955220M
法定代表人:吴其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中,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高邮市车逻镇太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302159914B.
法定代表人:张荣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武兴,男,1959年6月1日出生,该公司书记,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台栓、***、吴江市金成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吴江市金成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台栓存在雇用关系,台栓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并达成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吴江市金成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许克俭
人民陪审员 张洪勋
人民陪审员 黄现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