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金成钢构建筑有限公司

***与台栓、**市金成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48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台栓,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区。 被告:**市金成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汾湖镇金家坝社区金贤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高邮市卸甲镇龙奔村***/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高邮市车逻镇太丰村/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台栓、**市金成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的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