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4531***、***与苏州工业园区清源**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453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
原告:赵xx,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系赵xx丈夫。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xxxx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7470819N,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
法定代表人:侍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生,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xxxx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