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清源**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N,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清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处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判决:被告水处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清源公司2486000元,案件受理费26688元,由水处理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水处理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清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60828.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处理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水处理公司账户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证券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信息。 2021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20)苏06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自2021年4月16日起对水处理公司进行重整。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清源公司向被执行人水处理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对不当得利的本金予以返还,该本金2486000元现已经返还,但本案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告知申请人清源公司依法向破产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2486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中,案涉利息尚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已被裁定破产重整。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故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民初8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 瑜 审判员 陈 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顾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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