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1074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鹿角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樊 洪
书记员 谢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