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7891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1008号一单元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52515W。
法定代表人: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国,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喜来登酒店北侧(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7W0212A。
法定代表人:丁胜利。
被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新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7MGM33。
法定代表人:赵理云。
被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4号18幢7-5、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QW390。
法定代表人:赵理云。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帅卫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