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4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5251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位,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0民初3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境内,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诚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