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特42号
申请人: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和合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人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人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铁人公司称,劳动仲裁时,其要求中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系**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仲裁庭未予准许。其未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自己,并非其不愿意签订。且2017年6月25日,双方已经解除之前的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22日,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启劳人仲案字〔2018〕第70号仲裁裁决:铁人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060元。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并非人民法院处理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铁人公司关于仲裁裁决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双方在2017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实认定错误的主张依法不予理涉。仲裁庭基于其认定的相关事实,裁决由铁人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铁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足以构成法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曹璐
审判员高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