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4156号
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和合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南通铁人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