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冠殿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维化,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冠殿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长营村145号01幢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249922318N。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平,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亿力未来城9号楼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718534001D。
法定代表人:王吉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维化与被执行人南京冠殿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和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维化与被执行人南京冠殿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和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05执9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陈金灿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