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执异7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关于淮安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苏08民终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民初10783号民事判决;二、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淮安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48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84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息6%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淮安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苏0812执4053号。2020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9)苏0812执405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
另查明:2020年4月16日,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院的执行谈话中承诺:“我保证在2020年5月26日前全部结清。如逾期履行,我个人愿替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予以认可。
因被执行人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亦未按照承诺承担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在法院的执行谈话中明确表示如公司不能付款,则由其个人担保承担还款责任。现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2019)苏0812执40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2019)苏08民终22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薛 兆
审判员 王琍琍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锋
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