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冠殿冷气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南京冠殿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长营村145号01幢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249922318N。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平,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亿力未来城9号楼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718534001D。
法定代表人:王吉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冠殿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和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冠殿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和江苏万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谢 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