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3716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乌江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21000044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光明路1号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该政府工作人员),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后,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