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乌江建筑总公司

**与重庆市涪陵乌江建筑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法民破字第00001—8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乌江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5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531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管理人重庆市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涪陵乌江建筑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重庆市涪陵乌江建筑总公司无任何实际资产,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重庆市涪陵乌江建筑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庆市涪陵乌江建筑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重庆市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15年9月9日,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清算工作报告,同时核查了债权,本院予以裁定确认。现查明,被申请人无任何实际资产,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据此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涪陵乌江建筑总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