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762号
申请人:江苏友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6894230N,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18-15E。
法定代表人:陈颂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炎,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波,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PMBW70,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兴石路**。
法定代表人:周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友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友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纺织有限公司价值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纺织有限公司存款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