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

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83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唐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伟、陈智骏,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迪,董事长。
关于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0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09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建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