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

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徐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林,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寒,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许白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垫付款1674206.48元及利息,返还执行费10780元,并负担诉讼费146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信息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并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并处置完毕,无剩余价值,其名下有2008年产号牌为苏B×××××依维柯汽车一辆、2009年产号牌为苏B×××××中联牌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对上述车辆档案予以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表示目前无其他执行线索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明
审判员  陈红英
审判员  宋 献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