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005号
申请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潇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为此,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安耐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