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4民初7222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3月3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恽梅,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黔江区新华东路475号。
法定代表人:蔡南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国,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黔江区白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白土乡白土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7784550731。
法定代表人:庞东,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武,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区白土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计2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冉景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