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财保1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美会,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江川,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1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玲利,女,汉族,生于1995年9月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98年9月1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34年4月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68892608L。

法定代表人:蔡南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高美会、陈江川、陈玲利、***、***与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高美会、陈江川、陈玲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财产予以冻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高美会、陈江川、陈玲利、***、***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渝0114执保7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财产予以冻结。2020年12月17日,高美会、陈江川、陈玲利、***、***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高美会、陈江川、陈玲利、***、***与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高美会、陈江川、陈玲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全部执行完毕,故高美会、陈江川、陈玲利、***、***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美会、陈江川、陈玲利、***、***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石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