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梅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梅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02民初6436号
原告: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凤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杰,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梅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健。
原告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梅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欧派城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继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枫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