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梅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太仓市皇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元方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梅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82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皇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关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元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钱祖芳。
被执行人江苏梅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如皋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皇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元方纺织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解除太仓市皇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元方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南通元方纺织有限公司必须再给付太仓市皇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2014年底前租金29万元。南通元方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梅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将南通元方纺织有限公司租赁的太仓市皇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清花机(一头一尾、金坛纺机总厂生产)1套,186H梳棉机(青岛胶南东佳产)12台,FA302并条机(*阳宏大产)4节,454G粗纱机(安徽滁州产)3台,503细纱机(东台马佐里产、420锭/台)26台,GAO14槽筒机(兴化纺机产、带吹风、电清)1套返还给太仓市皇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除上述返还义务之外,南通元方纺织有限公司还必须将其租赁的太仓市皇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另外的186H梳棉机(青岛胶南东佳产)3台、GAO14槽筒机(兴化纺机产、带吹风、电清)5套,以及精亚除尘设备一套返还给太仓市皇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南通元方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由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全部机械设备,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皇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如皋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甲方:太仓市皇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湘里村。法定代表人*关元,董事长。乙方:如皋市金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吴窑居委会十一组。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就南通元方纺织有限公司租赁甲方的纺织设备协议达成一次性折价,乙方给付甲方租赁设备价45万元。乙方于2016年11月13日前给付甲方人民币20万元,余款25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甲方。此款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元的个人账户(常熟市农业银行常熟何市支行卡号62×××71)。如果乙方不按照上述给付时间履行,则甲方有权就乙方未履行部分按判决书金额继续申请执行。双方协商,在甲方没有收到全部款项之前,乙方不得有任何转租、买卖、抵押等处分权利,甲方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双方关于案涉租赁物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结束,今后不再有任何纠纷。本协议双方签订后,双方同意执行程序先行终结。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皇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