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919号
原告:***,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宜兴市氿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15909。
法定代表人:尹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诉讼费371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57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0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