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371号
申请人:***,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宜兴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15909。
法定代表人:尹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江苏天煜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