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希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白涛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涪陵希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7244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希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育才路**,组织机构代码2085531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市涪陵希望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傅凌,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白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兴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78651448L。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洛,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友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白涛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涪陵希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友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白涛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院印)
书记员*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