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2执2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东方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40420423,住所地昆山市新镇东方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燕,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昆山东方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昆山东方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7月30日解除;二、***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天宁区郑陆镇省岸村208092003号土地及地上房产腾空后返还给昆山东方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昆山东方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000元、违约金2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使用费用(按照年租金8万元计算);四、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9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4元,由***负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昆山东方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15日,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苏0402执260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于同日作出(2019)苏0402执260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19年7月10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7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并无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7月1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20年6月15日,本院前往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在45万元的额度内冻结被执行人***预计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
5、2020年6月16日,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0年6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8317.33(暂计)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款268317.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仇慧星
审 判 员 杨川川
审 判 员 徐惜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跃
书 记 员 李晓萍